一、 我国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
要肯定我国保险市场在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成绩, 也必须认识到现在保险市场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是每一个保险市场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所必然经历的, 但这些隐患如果不及时分析其原因,并采取相关的措施予以解决, 那么后果将是毁灭性的。这些问题的根源是多方面的, 多层次的, 下面我们将从宏观政策、 供给方面、 需求方面、 中介市场等四个角度进行分析:
1. 宏观政策方面的问题
一个市场能够迅速成熟和发展起来, 宏观调控机构为每一个公司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至关重要。现代的制度经济学、 产权经济学强调宏观部门由于其权利的垄断性和强制性, 将对资源的配置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 但这种影响是通过宏观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实现的,保险市场也不例外。有效的宏观政策可以推进保险市场的发展,使其迅速壮大起来,但其任何弊端都有可能将保险市场引入歧途。
(1)市场竞争模式不确定。
上个世纪 80 年代末, 独家公司垄断保险业务的格局被打破, 经过十余年的市场培育, 我国保险市场多家竞争的局面已初步形成。
但令人遗憾的是, 时至今日对我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模式尚未有一个明确的表述。即使是作为保险法规 “母法”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也只是在第一章第七条原则提出 “保险公司开展业务, 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
竞争模式不确定,以下问题就难以避免: 一是对市场竞争的规划缺乏全局性, 其典型特征就是出现 “目标缺陷” , 既没有长期目标, 也没有阶段性目标。二是对竞争市场的培育陷人盲目性。一个缺乏整体目标的市场建设不可能在建设过程中避免盲目性, 这是不言而喻的。三是对不正当竞争的抵制陷入被动。由于竞争模式不确定, 从而导致对竞争行为的积极引导不足, 这就势必使抑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 “头痛医头, 脚痛医脚” 的被动局面。
(2)保险法制度不健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保险业同我国的各项事业发展一样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这表现在:保险机构增多, 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有了新的发展,保险业务量迅速扩大, 同时,保险市场还引进了竞争机制,保险公司逐步适应了竞争规律, 逐步接受了竞争的现实。但与目前我国保险事业已经有了一定基础的情况相比, 我国保险立法仍处于初始阶段。虽然我国 《 保险法 》的颁布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保险业务无法可依的局面, 为依法办保险、 依法管保险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现在仍存在问题:一方面是人们的保险法治观念淡薄、 缺乏良好的保险法制氛围;另一方面是 《保险法 》 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 缺乏有效的配套措施。
入世与保险业目录
近年来, 保险市场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几次大规模的飓风和那次具有毁灭性的加利福尼亚地震, 使得公众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补偿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能力提出了质疑。个人健康保险在社会中的地位仍然是大众所关心的。
随着金融服务改革法案(GLB)的生效, 允许金融服务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存在,可能会使保险业发生巨大变革。本章对于一些在保险市场中应用的经济上的规律和规则给出了一个总括说明, 同时也对讨论和理解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个框架。
因为微观经济分析对于有关资源分配的问题提供了特殊的分析理解方法,因此在美国绝大多数的经济本科生都要学习微观经济学。本章使用了传统微观经济学中的各种工具来阐述保险市场的交易。我们研究经济与保险的相互关系, 然而本章并没有充分地分析这个问题的各种可能性,而是为风险管理和保险导论性教科书提供了一个恰当而且必要的基础知识。对于学习风险和保险的学生来说, 将经济类院校的核心内容如经济学、 统计学、 经济贸易法、 金融等, 与本教材提供的材料结合起来学习, 这是非常重要的。
市场就是买方与卖方进行业务交易的场所。通常情况下, 市场仅涉及两方:买方和卖方。然而保险市场却有所不同, 它涉及三方: 卖方(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和经纪人) ;买方(几乎所有的美国成年人都买了一份或多份不同类型的保险;各公司都是这样) ;保险监管者。保险监管在不同的方面影响到了买卖双方。比如: 一些法律强迫个人和公司购买某种保险, 然而一些法则又要求保险公司为特殊的群体提供保险。图6-1 展现了保险市场的状况。
当代风险管理与保险教程
1 . 自由竞争型的保险市场
在这种类型的保险市场中, 存在着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 任何公司都可以依法自由进出市场。市场在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的状态下, 同时存在大量的买者和卖者, 投保人和保险人参加市场的交易活动都有完全的自由, 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充分发挥作用, 市场自发地调节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2 . 垄断和竞争并存的保险市场
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中, 大量存在的是竞争和垄断并存的保险市场。在这种类型的保险市场中不排除某些方面的垄断, 但在垄断的同时仍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在这种市场中大、小保险公司并存, 少数大公司在保险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在这种市场中, 一个公司占据市场份额的25%即为垄断。同业竞争在大垄断公司之间、大垄断公司与小公司之间展开, 各国政府有时则通过政府行为削弱大垄断公司的势力。
3 . 高度集中的保险市场
这种市场是完全垄断性质的。这种垄断有两种形式。一是专业型完全垄断, 即在一个保险市场上同时存在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 分别垄断某类保险业务, 相互间业务不交叉, 从而保持各自的完全垄断。2002 年10 月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保险法》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1 ) 财产保险业务, 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2 ) 人身保险业务, 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但是,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 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
显然, 我国实行产、寿险分业经营, 经营财产保险和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不能交叉办理财产和人寿保险业务, 这就是一种专业完全型垄断。
另一种是地区型完全垄断, 保险公司分别垄断某一地区的保险业务, 相互间没有业务交叉。在这种市场中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的作用受到很大限制。
具体来说,保险市场规则大致包括下列内容:
1.市场进入准则
保险市场的进入需要遵循一定的法规和具备相应的条件,例如对保险公司有注册资本金数量的要求,对其经营者有资质的要求。再如,根据中国加入WTO后保险业承诺内容,在中国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资格条件为:第一,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国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第二,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两年;第三,在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
2.竞争规则
这是各保险市场竞争主体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竞争的行为准则。保险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竞争,意味着它们机会均等地出售自己的保单,承担相同的税负。为了实现保险主体间的平等竞争,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已在制定监管保险企业的各项规章办法,并加大了监管力度,以防止不正当竞争,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保险主体的利益,确保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3.市场交易规则
这是关于保险市场交易行为的规范和准则。例如,保险单的售卖必须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不能依靠政府或主管部门的影响力强制推行。再如,根据中国加入WTO后保险业承诺内容,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寿险服务;中国加入后三年内,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
保险市场具有的这种选择功能,表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1.这种选择是一种双向选择
也就是说,在保险市场上不是单纯的保险人选择投保人,更不是投保人被动地选择保险人,而是双方处在平等、主动的位置上相互选择。这种选择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实质上这种双向选择是一种利益选择,即以满足保险人和投保人各自需要为目的的选择。
2.这种选择是发生在一系列约束条件下的选择如由于地域条件、保险经营管理水平、保险人实力、保险市场范围和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保险人不可能满足投保人转嫁所有领域内的所有风险的要求。正如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所说,一切经济生活的基本事实是:在一定的资源数量和技术知识下,生活标准只能达到一定的限度。
3.保险市场选择主要表现为横向间的选择
即对市场上所有保险公司的同一险种或相近的某一险种的比较和选择。通过比较和选择,对保户以相同支出可能带来更大利益的保单就获认可,反之就遭淘汰。当然这种利益不仅表现在保障程度上,也表现在服务水准等一系列软指标上。而且因为某一险种的保单出自具体的保险人,所以保户选择保单的同时,也是对保险人的选择。既然保险市场上存在着选择,保险企业一方面应该根据市场的变化,主动地适应市场,加强管理,对那些风险大、管理水平低、防灾能力差的保户要在选择与否和选择条件上作出科学的决断,以更好地分散风险,督促保户加强对风险的管理,减少社会财富损失,降低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应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经济实力,扩大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让本企业在市场选择中有更多的机会被社会公众选中。作为社会公众,无论是现实或潜在客户,都要坚持“货比三家”,行使自己的选择权,而选择的着重点应该是一个公司的信誉和补偿实力,在这一前提下就要考虑价格因素,即“优质优价”者为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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