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部分发达国家的保险代理模式(二):美国保险代理模式

2020-08-08
发达国家家庭保险规划

(一) 美国保险代理制的概况

 美国的保险市场发育相当成熟, 保险公司众多, 消费者保险意识比较高, 保险中介制度很健全, 作为保险市场中心角色的保险代理人在不同的险种领域作用不同。

 在寿险市场上, 主要由代理人开展保险业务( 同时还兼用一些经纪人) , 其队伍庞大, 形成了巨大的保险业务代理销售网络, 这是促进美国保险业发达的原因之一。美国代理人制度比较完备, 可以分为机构代理制和无机构代理制, 无论那种代理制,代理人的授权从两方面获得, 一是根据代理合同, 二是根据法律所默许的权力, 即公开授权原则, 显然这种授权的规定是为了保护非专业的广大公众, 并从另一方面促使代理人更认真、更完全地为投保人负责。

 机构代理制又可细分为普通代理制、多险种代理制和上门服务代理制。普通代理制包括总代理制和分公司制。总代理制是由总代理人作为独立的合同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 在合同界定的地区和范围内办理代理业务, 总代理人自己负责财务管理,承担经营管理费用, 享受公司支付的费用津贴。分公司制是通过保险公司在各地的代理处开展业务, 代理经理管理代理处, 且他要与公司签订合同, 成为公司成员, 虽然代理处的办公费用全部由公司提供, 但代理经理仍要负责财务管理。多险种代理制是指代理人可以将寿险、健康险、财险和意外伤害险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一并提供给客户, 在这种制度下, 代理人是独立合同方而不是公司雇员, 他们有自己的办公室, 并且自己承担办公费用。上门服务代理制最早起源于简易寿险的推销, 这种代理制的特点是保单的保额一般不高, 保费按周、双周或月缴, 承保的手续简单, 代理人在客户家中收取保费并提供服务。

 无机构代理制采用个人业务总代理和经纪人制度。个人业务总代理人的主要工作不是招集代理人, 而是重在推销保单。无机构代理制与机构代理制的区别是: 保险公司不承担培训责任和办公费用, 而只需向个人业务总代理和经纪人提供有关产品的目标市场、法律解释和税收优惠等方面的信息。

 在财险市场上, 代理人同样充当中心角色。产险市场上的代理人有独立代理人和专门代理人两种。独立代理人通过代理网进行活动, 他通常可以代表几家保险公司并将他所接受的业务在他代理的公司里进行分配, 即独立代理人具有业务的最后决定权;专门代理人代表承保公司的利益进行活动, 没有业务选择权, 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或代理公司服务, 而且直接承保人只支付极少的续保佣金。有效的专门代理人使近年直接承保公司的业务增长十分迅速。财产责任险市场上的代理人权力受限较少, 代理人有鉴定、变更、终止保险合同的权力, 他们对保险公司的行为有很大的制约。而寿险领域的代理人权限则小得多, 是事先约定, 并不能约束保险人的承保行为。

 美国的法律规定销售保险的任何人, 无论是代理人还是经纪人都必须在他所开展业务的每个州获取执照。就代理人而言, 他向保险管理部门申请执照时, 必须详细填写个人自述, 而且要有保险公司资助交纳执照费, 陈述公司委托代理这一事实及证实代理人的业务能力和诚实性。许多州要求代理人领取执照前通过资格考试, 不同的执照, 如寿险执照, 健康险执照等有不同的考试。有的州还要求代理人在领取执照前必须得到州保险部的正式培训。许多州的代理人执照是永久性的, 有的州要求定期重新申请, 大约四分之一的州按国民保险委员会代理人持续教育法规的模式, 要求新领取执照者每年必须完成一系列的课程或参加相当于25 课时的研讨会, 四年后每年接受相当于15 课时的教育。

 (二) 美国保险代理制的特点

 美国的保险业是由英国人培植起来的, 因此保留有许多欧洲的商业习惯和做法( 包括保险) , 至今已有200 多年的历史。美国的保险代理制度主要呈以下特征:

 1. 完善的保险代理制度, 庞大的代理人队伍

 经过多年发展, 美国保险业已相当成熟, 保险代理制度也以很完善, 目前有近100 万的代理人活跃在保险市场上。

 2. 健全的监管体系, 规范的代理人行为

 美国的法律制度相当完善, 各州都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各州的法律都规定, 由一个部门( 保险监管局) 负责监督保险业并执行有关法律。对于保险代理人, 各州都有专门的法律或保险法律中专门的章节予以管理。

 3. 多层次的业务培训体系, 较高的代理人素质美国有众多的涉及保险代理的行业协会及教育培训机构, 如美国保险代理人协会( NAIA) , 美国寿险业务员协会( NALU)等, 这些协会、机构大多是为保险代理人相互交换法律和展业等方面的知识而设立, 其宗旨多为通过协会的一些教育、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代理人的业务素质。另外, 保险代理人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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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部分发达国家的保险代理模式(三):日本保险代理模式


 (一) 日本保险代理制的概况

 从20 世纪50 年代后期开始, 随着日本经济的快速发展, 保险已深入到了社会经济和家庭生活的各个领域, 当前日本已取得了世界首屈一指的保险大国的地位。带来这一显著变化的原因,除了战后日本社会、经济的变革和发展外, 保险界内部的相应措施不容忽视。其中适应社会和时代要求的独具日本特色的销售方式大大促进了日本保险市场的繁荣。保险的销售渠道在寿险和财险领域有所不同, 在寿险领域主要采用外勤职员制度, 在产险领域主要采用代理店制度。

 寿险公司的展业最初采取同地方知名人士等订立代理契约,通过他们来展业, 以后随着寿险市场的完善, 逐步转变为直接进行销售的外勤职员制度。据1990 年统计, 日本各家寿险公司拥有外勤职员约47 万人, 其中85. 9% 是妇女, 成为日本保险业最鲜明的一个特征。外勤职员制度与代理人制度极具相似性, 主要表现在都是自我推销, 区别在于外勤职员的报酬中含有固定工资部分, 同时, 他们与公司之间是雇佣关系而不是代理关系, 签定的合同属劳务合同而不是代理合同。寿险领域除了有外勤职员外, 还有仅向外勤职员介绍有可能投保的顾客的代理店。

 在财产保险方面, 日本主要采用代理店制度, 其业务量约占产险业务量的90% 。代理店性质上属于兼业代理人, 在日本相当普遍, 平均每92 户家庭就接受一家代理店的服务。代理店等级制度是日本代理制的主要特征之一, 它包括初级, 普通级, 上级和特级四个等级。对不同级别的代理店代理手续费支付的标准不同, 而且除代理店使用的保单、邮资由保险公司支付外, 交通费、管理费等办公费用均有代理店自己解决, 另外, 代理店还必须纳税。财产保险代理人还包括专门代理人和独立代理人, 后者在数量上大约占代理人总数的四分之一, 在保费收入上则占到一半以上。此外, 财产保险公司还采用直接展业制度以及实施与寿险公司或银行进行合作销售保险商品的措施。

 (二) 日本保险代理制的特点

 日本保险业的营销渠道与英美等国有所不同, 其主要依靠外勤职员和代理制度, 经纪人的力量不大。其代理制度基本特征如下:

 1. 代理制度以代理店的形式实现

 日本代理店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为“ 委托或承销合同” 关系,按组织形式划分, 代理店可分为“ 法人代理店” 和“ 个人代理店”。传统上代理店制度主要应用于财险领域, 而在寿险领域则主要依靠外勤职员获得业务。但近年来, 代理店制度在寿险领域也有了很大的发展。

 2. 寿险营销队伍中, 妇女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据统计, 日本外勤人员中八成以上是妇女, 妇女在日本的保险中介市场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代理人,保险代理人的分类


根据我国《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其中,专业保险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在保险代理人中,只有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兼业保险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用设备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主要有行业兼业代理、企业兼业代理和金融机构兼业代理、群众团体兼业代理等形式。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个人。个人代理人展业方式灵活,为众多寿险公司广泛采用。

根据我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持有国家保险监管机关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公司,获得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活动。国家对上述三类不同的保险代理人都分别规定了其各自应具备的条件。

保险代理人因类型不同业务范围也有所不同。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费,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等,兼业保险代理的人业务范围是: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费,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只能代理家庭财产保险和个人所有的百经营用运输工具运输工具保险及手续三者责任保险等。人寿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能代理个人人身保险,个人人寿保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个人健康保险等业务。

1、专业代理人

即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专业代理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最低实收货币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在公司的资本中,个人资本总和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30%;每一个人资本不得超过个人资本总和的50%;

(2)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3)有至少30名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员;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懂事长和总经理;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2、兼业代理人

即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兼业代理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所在单位法人授权书;

(2)有专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3)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兼业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代理销售保险单和代理收取保险费。

3、个人代理人

即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凡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者,均可申请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并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登记报当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代理销售保险单和地理收取保险费,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另外,个人代理人不得同时为两家(含两家)以上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转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人时,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的作用?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保险业的发展史,保险代理人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他们为保险市场的开拓、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例如,在英、美、日等国约有80%以上的保险业务是通过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招揽的。在我国,《保险法》专门以一章的形式阐述了有关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问题,并且于 1996年2月和1997年12月两次出台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这些无不说明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实际上,保险代理制的实施,保险代理人的出现,为完善保险市场,沟通保险供求,促进保险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说:

第一,直接为各保险公司收取了大量的保险费,并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据有关资料介绍,目前,我国通过各种保险代理人所获得的分散性保险业务收入占保险业务总收入的50%左右,而湖北省保险费收入的60%是通过保险代理人获得的。

第二,保险代理人的展业活动渗透到各行各业,覆盖了城市乡村的各个角落,为社会各层次的保险需求,提供了最方便、最快捷、最直接的保险服务,发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

第三,直接、有效地宣传和普及了保险知识,对提高和增强整个社会的保险意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进一步促进了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

第四,保险代理人的运行机制,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机制转换,有着直接和间接的推动作用,对领导有启发,对员工有触动。大家都从中深刻地认识到,国有独资公司必须建立起适应市场需求的营销机制。另外,保险代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它的发展能容纳大批人员就业。日本从事保险代理的人,约占国民的1%,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不断兴旺发达,保险代理人的队伍将日益扩大,从而在安置就业方面,将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保险代理人的作用

以下是保险代理人各种类型的具体描述:

1、专业代理人

即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专业代理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最低实收货币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在公司的资本中,个人资本总和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30%;每一个人资本不得超过个人资本总和的50%;

(2)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3)有至少30名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员;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懂事长和总经理;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2、兼业代理人

即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兼业代理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所在单位法人授权书;

(2)有专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3)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兼业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代理销售保险单和代理收取保险费。

3、个人代理人

即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凡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者,均可申请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并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登记报当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代理销售保险单和地理收取保险费,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另外,个人代理人不得同时为两家(含两家)以上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转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人时,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保险代理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20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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